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我国平台经济拥抱5G技术。5G为平台经济注入新发展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大的垄断风险,向政府监管提出新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将数据聚集监管纳入反垄断监管体系。数据已经成为平台经济领域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已将数据要素列为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市场运行机制中的五大要素之一。在5G时代,数据在平台经济领域的这种重要地位将继续被强化。然而,科技的发达程度与资本的聚集程度成正比,全新的5G技术虽然会给平台经营者带来更多的、更有价值的数据,但也会加剧平台经济领域的数据聚集。在此背景下,数字聚集是否为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如何将平台中的数据要素纳入反垄断监管体系是监管机构的挑战之一,要给予数据聚集足够的警惕,以其能够为垄断提供基础和工具。
5G智能化革命将使平台经济垄断更为隐蔽。当前,我国的5G技术商用目前还处在浅水区,其在平台经济领域的应用会催生哪些新型垄断行为也难以精确预料。可以确定的是,5G技术将使平台经济高度智能化,使得领域内的垄断行为更具技术性和隐蔽性。《反垄断指南》中明令禁止“利用技术手段进行意思联络”“利用数据和算法实现协调一致行为”等行为,但政府监管过程中能否识别、如何识别上述违法行为才是真正执法挑战。
在反垄断监管的同时不打击企业的积极性。5G技术将全面赋能平台经济,平台经营者基于自身发展利益的考量也将反哺5G技术发展。监管不力将导致平台经济丧失活力,监管过度也会打击平台经营者的积极性与创新性。
警惕监管过程中政府管制失灵的情况。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研究室副主任、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晋表示,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除了市场失灵,政府管制也会有失灵的情况。《反垄断指南》强调,不允许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强调公平,指南也明确了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表现:1.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其他经营者提供的与平台服务相关的商品;2.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3.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4.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5.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此外,如果存在政府行为滥用情况,根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对其进行执法建议,除了对平台有规范,对政府支持平台排除竞争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为未来监管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