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藤县林祖英:办好一案 稳定一方

林祖英出生于1940年,那是一个战火纷飞的年代。从小他就立志当一名军人,像人民解放军一样保家卫国。十九岁那年,他终于如愿以偿,参军入伍,为国驻守边疆,一干就是二十余载。1980年林祖英退伍转业,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人民法院大家庭中的一员。

忆艰苦岁月 缅为民情怀

林祖英刚到法院就被分配到濛江人民法庭。那时候法庭的办公条件非常艰苦,办公楼是木板楼,走上去咯吱咯吱地响;办公室很简陋,没有电脑、空调之类的设备,一盏昏黄的电灯,几张桌子加上几张椅子就是干警们奋斗的地方。

那时法庭没有汽车之类的交通工具,下乡办案只能靠走路或骑自行车。林祖英回忆说,有一次他跟随庭长下乡办案,他们每人推着一辆自行车,先是在濛江码头乘船到天平镇新马村,然后走山路经罗盖村到天平镇。山路崎岖不平、坑坑洼洼,一路上他们基本上是推着自行车在走,还没到天平镇自行车就坏了。1986年,因工作业绩突出,广西高院授予濛江人民法庭集体二等功,奖励了一辆两轮摩托车。然后它就成了全庭干警重点照顾的对象了,经常洗擦,爱护有加。骑上它下乡办案十分“拉风”,总能吸引一帮群众围观。

那时候办案没有周末或节假日可言,群众有诉求递交诉状,符合条件的法院就要立案,立案后就得将相关材料送达给被告,有些案件开庭前还要到现场勘验。为了及时解决群众纠纷,林祖英等人经常加班加点。那时候没有电脑,起草法律文书是靠手写,写错了就得从头再来一遍。办案条件虽然辛苦,但林祖英依然毫无怨言地处理好群众之间的纠纷,尽最大努力达到办好一案稳定一方的目的。

守一方净土 护一方稳定

让林祖英记忆犹深的是1989年他主办的一起纠纷。原告和平镇木依村交手椅村民小组与被告和平镇木依村公所因山林权属问题发生纠纷,案件诉至濛江法庭后,林祖英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

双方讼争的山林270亩,林木价值16多万元。涉案山头属原告所有,1968年被告村公所召集全体党员和各生产大队长开会,在讼争的山林上进行种杉造林。1981年伐木4000条,10%归原告,90%归被告,双方对此分成方案均无异议。后因原告试图收回山林权属而发生纠纷。原告请求政府处理,因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林祖英详细了解了案情,并组织双方勘验了现场。因上述纠纷涉案人数较多,社会影响较大,为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发,在多次调解未成功的情况下,林祖英及时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讼争的山地和松林权属归原告所有,部分杉树归被告所有。梧州中院依法维持了原判。那时的被告村公所正在规划建学校,苦于没有可用的木材而迟迟未能动工。法院对上述纠纷快立快审快结,并依法判决部分直径八公分以上的杉树归被告所有,解决了被告的燃眉之急,得到了被告以及村民的充分肯定,和平镇当地党委政府对此判决也十分满意。

从林祖英进入法院到2000年他年满60岁退休,在民事审判一线他奋战了二十载,他已记不清到底审结了多少案件,解决了多少矛盾纠纷。在办案过程中,他始终秉持一代代藤县法院人的理念:办好一案,稳定一方。

“办案就如同驻守边疆一样,都是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安居乐业。我始终不悔,并引以为豪,那为国守边、为民解忧的四十二载!”林祖英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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