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成为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数据交易中心、数据交易所等数据要素汇集、流通、交易平台,正成为促进数据高效安全流通利用的关键环节。
自2015年贵阳大数据交易所获批成立以来,全国各地成立的数据交易中心、交易所有近二十家。2020年以来,在国家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政策带动下,北京、上海、深圳、天津等地已设立或启动设立数据交易所,第二轮数据交易平台建设热潮已经形成。
随着数据交易中心、交易所数量的日益增加,数据要素交易平台的规范发展问题日益凸显:
一是对交易平台监管体系不完备。国家层面的监管职责划分尚不明确;地方层面的主管部门也不尽相同,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行业监管部门是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经信局,上海数据交易所行业监管部门是上海市经信委和市商务委。监管部门各异导致难以形成对交易行为和数据市场的标准化、规范化监管。监管体系不完备还造成交易标的物形态各异、交易信息不透明,存在个人隐私信息和影响公共安全的原始数据被交易的风险。
二是设立交易平台缺乏统筹布局。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统筹布局,现有交易平台都是各省区市、地级市自行设立,无法支撑国家“双循环”战略、区域发展战略等。二是缺乏地区层面的统筹布局,存在同一地区内重复建设和数据割据现象,以华中大数据交易所、长江大数据交易中心、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三个交易平台为例,三者均处于湖北省境内,但在发展定位和功能定位上界限不清,造成数据市场割裂,导致数据资产碎片化、孤岛化。
三是交易平台治理机制不完善。在治理结构方面,一些交易平台采取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治理模式,监察委员会被设置为理事会的下设机构,难以发挥对理事会的监督实效。在业务模式方面,一些交易平台的运营主体同时也是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的提供方,同时具有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的双重身份,影响数据交易公平性。此外,一些平台对参与交易企业是否满足合规公证、安全审计、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方面的要求缺乏监督,造成数据安全隐患。
为此,建议:
一、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交易平台监管体系
建议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务部等,建立健全数据要素交易平台监管机制,明确国家和地方层面的监管主体、职责和内容。要守住安全底线,规范数据所有方、使用方、经营方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数据流通使用安全。平台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交易合规、数据安全、信用承诺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形成企业侧自律自治机制。
二、加强数据要素交易平台统筹布局
建议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加强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布局规划。一是从“双循环”、区域发展等国家战略出发,综合考虑东中西、南北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及数据要素供需情况,加强国家层面布局,促进形成数据质量好、交易量大、活跃度高的区域级交易平台。二是建立数据要素交易平台的设立标准,在平台设立的资金、人员、交易规则、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上规定相应的审批要求,防止平台重复建设和无序增长。
三、规范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内部治理体系
建议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出台相关文件,规范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内部治理体系。一是鼓励平台建立规范的公司制法人治理结构。二是要求平台在保障组织和撮合交易的基础核心职能基础上,对自营数据业务设置隔离,明晰营利性和公益性边界,防止利益冲突。三是监督参与交易的企业满足合规公证、安全审计、算法审查、监测预警等要求,促进数据要素安全可信流通。
原标题:全国政协委员王茜:关于促进数据要素交易平台规范发展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