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印发

当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六片、四线、一圈”为核心,以150处大遗址为支撑的大遗址保护格局,“大遗址”概念得到普遍认可,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但同时,当前大遗址利用情况复杂、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大遗址还存在考古研究滞后、价值提炼不足、利用策略偏差、展示体系欠缺,甚至盲目建设、过度开发等问题,对大遗址的文物安全、价值传播、持续利用造成不利影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促进大遗址合理利用,提升大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国家文物局组织编制了《大遗址利用导则(试行)》(简称《导则》),试行期两年。

大遗址利用,是为了使大遗址的物质载体与文化意义被当代社会了解、认知、尊重,找寻大遗址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存在意义和价值。《导则》要求,大遗址利用应遵循“坚持保护第一”“注重文化导向”“服务社会民生”“实现可持续发展”四大基本原则。

《导则》规定,大遗址利用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文物本体,包括能够反映文物格局、历史沿革、价值内涵的各类遗存。文物环境,包括文物周边景观,与文物价值内涵直接相关的自然和人工环境要素(如地形地势、水系、植被、村落等),文化、社会、经济等背景环境要素(如习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物所承载的场所精神等。考古与科研成果,包括考古工作获得的各类信息,考古发掘简报、考古报告、学术论文等考古工作成果、研究成果,能够反映考古技术和方法、考古工作历程的文字记录、工具设备、绘图、影像、录音等资料。历史文化信息,包括能够反映文物所处特定历史时期、演变发展脉络和文化背景的碑刻、史籍、文学作品、艺术品、人物典故等。保护管理成果,包括能够反映文物保护理念、保护技术、保护工作进展的项目档案与各类文字、影像资料等。

《导则》要求,大遗址利用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文物保存现状良好,无重大安全隐患,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有明确的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权责清晰,能够履行大遗址利用或监管职责;文物保护规划已经公布实施,或文物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已公布执行,保护、展示要求和策略明确;考古研究工作具有一定基础,已编制中长期考古研究工作计划,有固定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承担考古工作,并与大遗址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导则》明确了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概念,即直接承担大遗址利用工作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集体,其将主要负责大遗址利用过程中管理机制与制度建设、日常养护与安全责任、利用决策及运营管理、项目实施与全程监督的工作。《导则》提出,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大遗址利用的直接责任主体,鼓励各地研究、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文物补偿机制、激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导则》提出大遗址价值利用和相容使用两种方式类型,并明确“以价值利用为导向,兼顾相容使用”。

大遗址价值利用方式主要有:文物展示,含现场展示、博物馆展示、在线展示等,鼓励具备条件的大遗址建设遗址博物馆、遗址公园、城市公园等;科学研究,包括深化文物价值认知的各类学术科研活动,以及为文物保护、展示阐释、传播教育、产业转化等提供学术指导;传播教育,包括互联网、出版物、电视、广播、电影、游戏和巡回展览等文化宣传活动,以及公众讲座、社区课堂、日常教学、学校第二课堂、演出与文化活动、知识培训等科普教育活动;产业转化,包括依托大遗址的价值内涵和相关信息资源开展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创意、演出、出版、文化节、旅游、体育等相关产业转化的活动。

大遗址相容使用方式主要有:游憩休闲,将大遗址所处的空间环境开放为街心公园、公共绿地、小型广场、街道活动场地等,设置必要的展示服务设施,为公众提供具有历史氛围的公共活动场所;社会服务,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引入餐饮、园区游径、文化娱乐、体育运动等社会服务项目,采用特许经营等市场手段,为公众提供围绕大遗址价值内涵的公众文化服务。环境提升,在大遗址所在区域实施建筑整治、场地绿化和环境塑造等工作,改善和提升区域生态环境、人居环境。产业协调,围绕大遗址利用调整所在地现有产业结构,形成适合大遗址保护利用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产业环境。在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的前提下,延续大遗址既有功能(如大运河的航运功能),反映大遗址历史演变和功能变迁;或发展生态农业、文化产业、旅游业、体育业等低能耗低强度的产业,与大遗址价值展示和文物环境改善相协调。

《导则》指出,采用价值利用方式时,直接责任主体应重点阐释和展示大遗址的独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积极健康的文化导向,提高公众审美水平;采用相容使用方式时,直接责任主体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建设项目应按照文物保护规划科学选址,避让文物密集分布区域,严格控制建设规模,不得影响文物本体安全、文物价值和景观环境。

《导则》还提出大遗址利用工作的操作程序与技术要求,并明确利用过程中要落实管理责任和要求。《导则》强调,当出现重大文物险情,威胁文物安全和文物价值;发生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人员安全;利用方式和内容过度娱乐化、庸俗化,严重影响文物价值,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时,应立即停止大遗址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