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近日施行

5月1日,《四川省自然资源督察办法》(以下简称《督察办法》)正式施行。

《督察办法》探索了督察法治建设的“新实践”,是全国首部关于自然资源督察的省级政府规章,是四川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的有益尝试和大胆创新。《督察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督察工作体制、督察工作组织实施、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督察结果运用等四方面内容。同时,《督察办法》还明确市(州)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自然资源督察。

《督察办法》着力推动实现自然资源一体化、全要素、常态化督察。一是形成了督察体系构建“新格局”。围绕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省市县上下联动的督察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督察“尖刀”“利剑”“前哨”作用,夯实下级政府自然资源管理主体责任、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二是拓展了督察有效覆盖的“新领域”。着眼推动自然资源全领域督察,在法律法规授权开展土地督察的基础上,将法律、法规规定纳入自然资源督察的其他事项,以及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作为省级督察重要内容。

三是规范了督察流程设计的“新路径”。建立年度督察计划、年度督察报告制度,构建以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和专项督察为核心的督察业务体系,全流程规范各督察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要求。

四是增强了督察工作权威的“新力度”。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向被督察政府发出督察意见,加强对地方整改情况的督促核查。深化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调机制的探索,明确可以依法向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权机关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强化督察结果运用,将督察有关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以及相关考核。

长期以来,四川自然资源督察和行政执法工作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在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督察办法》出台后,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将聚焦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等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协调联动、提升工作效能,着力形成违法行为监管合力、典型案件警示合力、工作机制联动合力,共同推动四川省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持续向好。

据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结合督察工作实践,抓紧研究制定督察工作规则、督察文书制发规范、督察员管理办法、督察约谈制度、整改销号制度等系列配套制度机制,把《督察办法》细化为更加精细、具体、可操作的规则,推动《督察办法》更好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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