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上海市政府、江苏省政府、浙江省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正式施行。该文件是两省一市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合力推动一体化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政策支撑和改革举措,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共同构筑支撑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框架体系。
此次施行的《措施》共包含8大类22条具体支持措施,聚焦规划管理、生态保护、土地管理、要素流动等重点领域,涉及省级项目管理权赋权、用地指标保障等多项内容,是区域一体化管理创新改革和政策红利的集中释放。
根据《措施》,沪苏浙赋予一体化示范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和必要的管理权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支持一体化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系统集成。两省一市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示范成果,均可在一体化示范区推广分享。同时,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的具体授权,明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享有省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先行启动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区域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管理,以及联合先行启动区的两区一县(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和浙江省嘉善县)政府行使先行启动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权。
《措施》明确,强化用地保障。明确由两省一市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涉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由省(市)以上统筹安排,并建立周转期不超过5年的建设用地指标周转机制。
为合理解决好用地空间问题,积极推进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永久基本农田规划调整试点,并探索建立耕地占用承诺补充机制,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方面,鼓励混合用地,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鼓励农业生产和村庄建设等用地复合利用。
《措施》提出,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共享、资源整合,促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场所的互联互通。
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体化作为区域协调发展的高级形态,最大难点在于如何打破行政区经济束缚,打通要素流动“看不见的壁垒”,形成统一高效的市场体系。而如何减少内耗性竞争,提升协同性、紧密度,政策一体化是关键。此次出台的22条政策通过赋能赋权,鼓励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加快推进一体化制度创新和重大改革集成,实现共商、共建、共管、共享、共赢,将成为推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