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强化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管理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日前印发《福建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共26条,详细规定了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以及享有权利和义务等。

《办法》明确,福建省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传承人。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批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办法》要求,申请或被推荐为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必须具备4个条件:长期从事该项非遗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在该项非遗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办法》指出,对于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可以优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建立和完善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建立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各地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后,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