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适用对象(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工资支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适用对象(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工资支付)1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 许婧 摄

上海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 许婧 摄

(上海战疫录)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工资支付 沪发布《工作指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中新网上海4月28日电 (记者 许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维护当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针对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工资支付等问题逐条明确了法律适用。

《工作指引》强调,当前形势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要坚持依法依规、统筹平衡、精准稳妥的总体要求。正确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相关政策文件,依法依规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统筹劳动者权益维护和企业健康发展,倡导双方广泛协商、共渡难关。针对劳动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分析研判,稳妥施策。

根据《工作指引》,因疫情原因,企业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合理顺延订立或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内部办公系统、微信群组等形式,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停工停产、变更劳动报酬、调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轮岗轮休等重大事项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讨论并征求意见的,视为已履行民主程序。企业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或远程办公,无法安排的可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需要停工继续治疗的除外。上述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工单位不得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此外,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防疫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以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

疫情期间由员工富余单位将劳动者借出至缺工单位工作的,不改变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借出单位和借入单位应当签署协议,切实履行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保护等义务,约定的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等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方面,由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工资。对因其他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导致企业停工停业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尽可能协商解决。受疫情影响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延期支付工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此外,《工作指引》还就人社等部门完善协商调解、协同服务、预警处置等工作机制明确了一系列要求。既要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也要考虑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需条件,引导双方合理调整预期,尽可能以调解方式解决矛盾。对破产、关闭及裁员的企业,要积极为劳动者搭建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平台。要进一步畅通线上线下举报投诉渠道,加快案件办理速度。对复工复产企业要加强用工指导,尤其要重视对农民工群体的关心关爱和服务保障。

《工作指引》同时强调,要加强市、区、街镇三级的统筹联动,凝聚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工会、企联、工商联的职能优势和三方机制作用,共同做好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团结、指导及帮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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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民工

原标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适用对象(规范劳动用工保障工资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