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用地要素保障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要素保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9个方面提出20条措施,明确统筹发展与安全,聚焦要素保障问题和地方发展诉求,着力提高自然资源要素保障高质量发展水平。

在用地审批方面,《通知》将已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审查,并且数据库已通过质检的旗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的依据;优化了项目用地预审程序,明确了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的情形,推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落地见效;强化了先行用地批后监管,明确先行用地过期未申请用地报批的,暂停受理涉及盟市先行用地申请,暂停涉及县(市、区、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细化了分期用地、“三改”用地、“四电”工程等报批流程,通过分类处置、精准施策,进一步提升用地审批质效,提高服务保障能力。

在耕地保护方面,《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复垦验收的标准,由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农牧局等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严格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管理;规范占用耕地承诺管理,对以承诺方式补充耕地,到期未兑现承诺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直接从补充耕地旗县级指标库中扣减指标,不足部分扣减盟市级指标;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支持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基础设施工程采用立体复合、多线共廊等新模式建设,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

此外,《通知》进一步完善了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制度,要求各地大力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积极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模式;推进“净矿”出让;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持续推动存量用地盘活利用,明确了对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能独立开发利用的零星存量土地处置措施,提升土地资源价值。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加强用地要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