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出台

日前,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制定的《黑龙江省促进旅游业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实施后,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或将设立旅游业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对于旅游投诉问题,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

旅游业产业链长、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建立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规范经营行为,是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方面。条例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旅游标准化推进机制,鼓励支持基础好、潜力大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参与旅游标准化试点项目;对景区讲解内容进行规范,规定景区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讲解员,开办专题讲座,提升景区文化品质;完善旅游投诉受理机制,明确投诉热线电话和处理投诉时限,规定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先行赔付制度,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建立健全综合协调、信息共享、投诉受理和联合执法等综合监管机制,厘清各主管部门的关系,解决“都管、都不管、管不到位”的问题,在条例中明确规定旅游、市场监督、公安、交通运输、价格、体育、商务各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推动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以文促旅、以旅彰文,已成为发展现代旅游业、促进文化传播的必然选择。(记者刘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