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

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获得成果转化的股权和分红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总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

广西近期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标准、程序等,以进一步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广西创新活力。9月22日,广西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有关负责人说:“《实施办法》补齐了成果转化中的短板,将进一步加快技术要素市场发展,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鼓励广西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

推动有关制度真正落地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手段。2018年,广西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了解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出台尤其是《条例》实施以来,广西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条例》,积极采取措施,依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一定成效。

此前出台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程序、权利义务、分配方式、激励措施、组织保障以及异议处理等事项,并予以公开。

“但是,《条例》规定的一些内容在部分单位还未真正‘落地’,有些单位还没有按规定建立这类制度,有的虽然有制度,但在执行上仍有困惑和顾虑。”上述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认为,研究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奖励实施办法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共6章34条。其中,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起草依据、适用范围,并对科技成果、成果转化等有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其余章节对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标准、程序以及组织实施等作出了规定。

领导也能获股权和分红奖励

记者注意到,对于关键的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之前的《条例》并未明确。而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该负责人表示,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实施办法》规定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为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技术转移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管理服务人员等。同时规定,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后,其获得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不变,逝世后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权利由继承人继承,保障了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的权益。

“《实施办法》还规定单位领导可以作为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而且正职领导也可以获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但必须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在任职期间所获股权不得交易。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担任单位领导的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又考虑了廉政风险的防范。”该负责人说。

进一步明确标准和计算方法

“过去的政策中,由于成果转化‘净收入’标准不明确,相关方面理解不一致,影响了科技人员奖励和报酬的落实。”该负责人说。

《实施办法》对相关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了细化,规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给予为完成、转化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股权和分红奖励的方式和数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5年内,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同一职务科技成果可以采取以上多种方式进行转化,并按照以上规定分别提取股权和分红奖励。

该负责人表示,除了界定“净收入”的标准之外,《实施办法》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导向很明确,亮点很多。比如,规定股权和分红奖励对象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激励总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60%,突出了对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力度。同时,鼓励科技人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转化科技成果,《实施办法》规定,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开展股权和分红奖励时,提取的奖励比例应当高于本单位的平均奖励比例。此外,还规定可以采用“技术股+现金股”组合形式进行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转化成果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