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支持鄱阳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6月4日
关于支持鄱阳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要求,进一步推动创新型省份建设,着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把鄱阳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成为产业技术创新示范区、绿色发展引领区、开放协调发展先行区、创新政策和体制机制改革试验区,打造长江经济带经济与生态联动发展的创新高地,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创新平台建设。支持自创区瞄准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和企业,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特别重大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支持自创区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按照“一区一业一中心”模式建设共享创新中心,对创新成效好、共享程度高的,择优给予100万元-500万元奖励。支持自创区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获得省级认定的,根据规模与绩效择优给予50万元-200万元奖励。支持自创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到国内外创新要素和高端人才集聚地建设研发基地,视创新要素集聚与成效择优给予100万元-300万元奖励。
二、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支持自创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新获得国家认定(备案)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备案)的,根据绩效考核择优给予适当补助。支持自创区内大企业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对首次累计孵化独角兽企业1家或瞪羚企业5家或高新技术企业10家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自创区建设创意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并根据经营状况和服务业绩,由自创区内各国家高新区给予公共科技服务平台50万元奖励。支持和鼓励在赣高校院所科研人员按规定离岗到自创区自主创新创业,离岗3年内由原单位保留其人事关系,按规定晋升薪级工资,创业所得归个人所有,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
三、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自创区从事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的各类机构(平台)建设,对成效特别突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允许在赣高校院所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含团队)按70%以上比例分割现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并对持有的成果自主实施转化。支持在赣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自创区企业转移转化,由单位从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60%-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团队,其中主要完成人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当地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政策给予受让科技成果企业一定补贴。允许自创区内企事业法人单位领导人员作为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获得现金、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对正职领导人员给予股权或出资比例奖励的,需经单位主管部门批准,且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
四、加快科技型企业发展。支持自创区加快独角兽、瞪羚及培育企业发展,从评为独角兽、瞪羚及培育企业年度起,连续3年根据上年度对地方综合贡献度,当地政府可给予一定奖补。支持自创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增幅排名前三名的国家高新区,从高新区提质增效专项中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奖励。扩大自创区企业科技创新券补贴范围和额度,用于购买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科技培训、科技信息、商业模式概念验证等科技服务及创业服务经费支出。
五、强化高端人才集聚。支持自创区人才管理改革先行先试,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流动配置、服务保障等方面,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政策体系和服务模式,试行为高端人才购买高额意外和医疗保险、国家和省属高校院所同等享受所在地人才政策、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返还等政策。支持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到自创区创新创业,对引进世界一流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统筹现有资金渠道,采用“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综合资助。指导支持自创区分类编制高端紧缺人才指导目录,紧扣主导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精准引进所需高端人才,并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优质高效服务。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筹建由省、国家高新区和社会力量共同出资设立的自创区科技发展基金,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逐步扩大规模,带动金融资本和民间投资支持自创区创新创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科技型企业发展。鼓励各类投资基金在自创区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对科技型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挂牌、发行各类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给予奖励。鼓励自创区国有资本依法依规从事创业投资活动,强化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考评机制,对自创区国有创投资本参股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基金,主要考核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投资项目数。鼓励银行在自创区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或科技支行,在企业贷款准入标准、信贷审批审查、考核激励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流程。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担保、保险、科技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积极合作,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和风险共担共控机制,在自创区探索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贷保联动等新模式。鼓励银行构建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科贷通”产品体系,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金融等新型金融服务。加大科技型企业上市支持力度。
七、深化科技创新放管服改革。推进简政放权,赋予自创区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创新人才等方面更大的择优推荐权限。探索建立项目定向委托机制,对自创区攻克“卡脖子”技术问题、制约产业升级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重大、紧急科研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探索建立会商联动机制,围绕自创区的重大创新发展需求,可采取省以及所在设区市和国家高新区择优会商的方式,在科研项目、平台载体、奖励补助、人才引进等方面采取“一揽子”扶持方案,在设区市、国家高新区先行投入的基础上,省里择优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自创区内各国家高新区必须强化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各类放权事项的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确保推荐项目和事项的真实性、精准性、有效性,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单位,视情扣减项目推荐限额、收回下放的管理权限,并在年度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处理。
八、加大创新产品支持。编制自创区重点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自列入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鼓励支持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单一来源程序进行采购。加大自创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关键零部件首批次保险补贴力度,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省级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15%的补贴。
九、创新体制机制。有关设区市要明确相应工作机构,落实“省统筹、市建设、区域协同、部门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落实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政策,赋予自创区创新发展更大自主权和决策权。建立自创区与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教育、市场监管等省直部门“直通车”制度,符合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允许自创区在项目申报、财政补助、人才认定、证照办理等方面实行直接申报。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和编制数额内,赋予自创区内各国家高新区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支持自创区内各国家高新区扩大空间规模,可整合或托管区位相邻、产业相近、分布零散的产业园区和镇街,做实“一区多园”。探索开展自创区新型产业用地试点,自创区内各国家高新区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基础上,可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制订新型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和用地标准,新型产业用地供应依法依规按现行政策执行。积极推行自创区新型产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允许已出让普通工业用地转型升级为新型产业用地,并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经当地政府批准后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建立健全审计、财政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共享、协同互认机制,减少重复检查。
十、强化责任落实和绩效考评。建立自创区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分类考评制度,建立自创区内高新区创新发展考评指标体系,对考评靠前的高新区给予奖励,在创新要素、土地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并对连续3年考评靠前、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高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优先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对评价靠后的高新区,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连续2年考评靠后的高新区,按程序约谈党政主要负责人;对连续3年考评靠后的高新区,按程序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