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情面作伪证被罚款

“咱俩是好朋友,你帮我出个证明,就说我把钱还完了。”薛某与李某因欠款纠纷打官司,考虑到证据对自己不利,就找到好友魏某帮自己写个情况说明。因碍于面子,魏某就答应下来,但他没想到,自己因此被法院处罚。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薛某与李某欠款纠纷一案时,薛某向法院提交了证人魏某书写的情况说明,证明薛某已支付相关款项,魏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法官经询问,发现薛某与魏某陈述事实出入甚大,庭审最终查实薛某向法庭作了虚假陈述,魏某亦承认其出具的情况说明所载内容均为虚假。

法院经审查认为,薛某、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伪造该案基础债权债务事实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鉴于两人在庭审过程中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于庭审后递交了悔过书,未造成严重后果,决定采用教育性罚款措施,对薛某罚款1万元、对魏某罚款5千元。

事后,魏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他说,自己与薛某是好朋友,涉案的借款数额并不大,碍于情面就作了伪证,幸亏法官查明了事实,才没有酿成严重后果。

主办法官说,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其证据可以进行驳斥,证人提供伪证,会造成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背离,严重干扰了法官对案件的正确认识,影响了司法审判的正常进行。虽然相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民事案件作伪证对案情的发展以及危害的结果要小,但并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就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位法官坦言,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确保司法公平公正的应有之义。但在审判执行实务中,不诚信诉讼行为时有发生,个别当事人存在虚假陈述、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恶意拖延诉讼、逃避诉讼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但扰乱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诉讼诚信更是法治框架下对每一名当事人的规范性要求,法律在保护每一名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必然会对违反诚信诉讼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于不诚信诉讼,法院在审判执行中会进一步完善甄别和发现机制,不断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处罚力度,并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机关建立防范和惩戒不诚信诉讼联动机制,对情节严重的不诚信诉讼行为采用刑事打击等手段予以惩戒,进一步营造诚信诉讼氛围。(记者赵红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