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贤一在校生帮助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被判刑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系一在校高中生。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周某为牟取每个账户300元的非法利益,明知会被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一银行账户“四件套”(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 盾、密码)卖给他人。经核实,该账户被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涉及18起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405852元,共计产生流水217万余元。

此外,周某还向他人收购、借用银行账户“四件套”共计11套,均被用于网络诈骗支付结算,11套账户共涉及网络诈骗案件164件、涉案金额2150591.55元,产生流水1876万余元。

2020年11月,被告人周某经公安机关民警传唤后,主动到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周某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胡佳佳 通讯员李凤玲 刘利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