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网络直播,成为许多人消遣娱乐的方式。然而拥有众多粉丝的“金牌主播”可能“水分很大”。近日,浙江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一起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一软件服务公司赔偿100万元。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是“快手APP”的运营主体。被告公司是一款直播场控软件的服务提供者。原告诉称,被告提供的直播场控软件服务能够集中控制大量手机,批量使用“快手”账号对指定直播间进行点赞、送礼物、评论、关注等操作。使用该软件的主播可以人为操纵直播间中的“粉丝”,从而制造出虚假的热度和人气。被告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危害公共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注销其为实现增加虚假人气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手账号,并赔偿损失456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主体资格存在瑕疵,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已主动删除涉案网站的争议信息,停止涉诉经营行为并陆续向用户退款,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原告无权注销相关账号。被诉侵权软件未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指控的快手账号数量、直播场次、获利情况均不属实。
法院审理认为,快手公司通过运营快手软件获取用户访问量、点赞数、评论数等数据,形成用户对快手软件和产品的使用时间和黏性,聚集用户流量并通过流量变现获益等,均属于快手取得的竞争优势,此类商业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利用被诉侵权软件帮助快手主播对其直播关注量、粉丝数量、点赞量及评论次数等进行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受到明显误导,对虚构数据及用户评价产生错误认知,影响快手平台数据真实性,破坏快手平台直播间算法评价推荐体系以及快手软件所打造的真实、诚信的互动生态系统,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从本案来看,直播场控软件已从初期未实名批量培养虚拟账号的操作,演变为获得平台批量真实账号授权后集中用于网络直播“刷粉”、刷量等,在方便直播流量造假的同时,增加了平台治理难度和治理成本,还会滋养网络账号租赁、交易黑灰产业链,应当依法加大规制力度。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记者邹倜然)